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交通肇事案件,是基層辦案機關經常遇到的一種案件類型,也是司法實務中定性和處罰存在較多疑難爭議的一種案件類型。本文針對實踐中困擾司法辦案機關認定交通肇事犯罪的幾個常見問題,詳細梳理了有關法律規定及《刑事審判參考》中的有關案例,以期對司法實務有所幫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具體構成要件可以參見本站相關文章。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道路交通犯罪也是越來越多,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交通肇事罪。
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我們通常會看到交通逃逸和交通肇事的現象,對于他們的區別并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下面就來具體說一說交通肇事罪與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