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一年后還有訴訟時效嗎?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在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內,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支持,那么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南京交通事故律師說明如下:
呂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賠償。兩年后,呂某才起訴,卻因訴訟時效問題被保險公司抗辯要求駁回。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2012年3月,蔣某駕駛轎車在張家港市塘橋鎮某路口停車時,由于乘員陳某打開左后車門時將恰好經過的行人呂某撞倒,致使64歲的呂某受傷。本次事故蔣某負次要責任,陳某負主要責任,呂某不承擔責任。蔣某事故發生后中墊付了幾千元給呂某,之后隱匿起來下落不明。呂某尋找兩年未果,后于2015年5月才將蔣某、陳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審理中,保險公司提出呂某的訴訟請求已過人身損害賠償只有一年訴訟時效的答辯,并要求法院駁回呂某的訴請。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年齡較大,訴訟意識相對淡薄,但其在事故后未放棄索賠,而是一直在尋找蔣某,其行為符合主動追索債權特點,故其時效未過。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賠償呂某的經濟損失。
【法官點評】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意義在于防止某些權利人拖延行使權利,督促當事人盡快維權,而非為債務人逃避履行債務提供合法依據。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不應僅從時間上機械加以判斷,還應考察權利義務主體所處的實際狀態;同時,也不能過分苛求債權人對權利的主張必須為債務人知悉,債權人只需證明其主張權利的主動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