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十年好,出事只一秒!我們堅信:沒有任何一位駕駛員希望自己遭遇交通事故的,但是交通事故卻天天發生。遇到交通事故后可以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如果在理賠過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進行訴訟。那么交通事故理賠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受理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權管轄: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任選其一進行訴訟。
實踐中考慮到案件送達、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因素,建議在選擇管轄法院時:
第一,如果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查扣事故車輛的,宜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第二,否則,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好糾紛。
三、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
(一)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當事人范圍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當事人都可以起訴,具體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傷殘或死亡的,還應包括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實際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可列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告范圍
我們根據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性質的不同,針對被告范圍作不同的說明:
1、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且駕駛員系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將單位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注: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但駕駛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單位為被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列為被告負責墊付。)
2、車輛屬于掛靠經營的,且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
(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生效。)
3、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租用人列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過錯的,也可以將出借人或出租人列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車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無證駕駛或飲酒駕駛。
4、機動車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肇事人列為被告,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學術界爭論較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復([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損害承擔責任”的精神,應將車輛的實際占有人(即事實車主)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1、原告的舉證范圍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損的事實與事故的因果關系,人身損害程度(提供醫學證明書),原告的情況(如出生年月,住址,有無勞動能力等),損害財產的所有權證明,損害的具體財產內容,損害的財產價值(提供價格損失鑒定書)等;
2、被告應對其答辯理由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法院依職權調閱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證據(如現場勘驗圖等)。
五、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賠償范圍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失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六、對公安機關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有異議
訴訟中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有異議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確有偏差或遺漏認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的,應以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來確定交通事故者應負的事故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責任。
七、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傷殘評定的效力有異議
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傷殘評定,當事人有異議,或符合評殘條件而公安機關沒有給予評殘,當事人起訴時要求按傷殘賠償的,以及身上多處殘疾標準掌握問題,法院應當依據案件事實作出相應的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應由法院委托予以法醫學鑒定,按鑒定結論處理;
對符合傷殘條件而沒有給予評殘的當事人,應實事求是地進行傷殘評定,確屬殘疾的應按殘疾標準處理。
交通事故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結果天壤之別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或許你會說,向哪個法院起訴有什么區別呢?法律是平等的,在哪里起訴還不是一樣?何苦搞得那么復雜。這就是訴訟技巧的具體提現,也就是你咨詢律師的價值所在。在某些情況下,選擇A法院起訴和選擇B法院起訴可能會有天壤之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下賠償費用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直接影響獲賠金額的多少。因此,選擇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直接關系到傷者的賠償數額,
例如,湖南人A在蘭州某地與深圳人B駕駛的車輛碰撞,導致A人身損害,則A可選擇蘭州某地法院管轄,也可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深圳法院管轄,如果在蘭州起訴,則相關賠償費用按照蘭州的標準計算,如果選擇深圳起訴,則按照深圳市的標準計算。